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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第170条规定:“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,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,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,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。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,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。”因此,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,但对职务行为以外的行为不承担责任。法人工作人员与法人在内部关系上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或雇佣关系,工作人员对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属于委托代理关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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